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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 SLAM 016 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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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Graciela O'Farr… 작성일24-07-03 14:07 조회4회 댓글0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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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出售《老師什麼最討厭》漫畫書,其內容含有裸露性器官、性交而無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等價值之猥褻畫面,同年6月28日為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並於7月2日扣得漫畫書一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亦認為被告已對「軟蕊」猥褻物品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不違反《刑法》第235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亦認為被告已對「軟蕊」猥褻物品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不違反《刑法》第235條。


《正確的性教育》、《清一色是童貞》兩本漫畫內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猥褻行為之圖畫,而且含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中生吧? (5)綜合前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立法目的、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立法理由包含「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通體觀察,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造成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不良影響,亦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行動去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應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8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當包含描繪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的露骨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至所描繪之兒童或少年,是否確有其人,則非所問。


爰審酌被告當知兒童、少年免於性剝削,已屬國際共識,竟透過電腦網路散佈及販賣以未成年人之國小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圖畫,顯然缺乏保護少年正常成長權益之意識,並助長偏差觀念之散布,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母親、開店賣書月收入新臺幣3、4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審易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但從兒少保護的立場認為以兒少為性對象,強調其性需求及性慾觀,係屬散布扭曲的兒少成長過程,且不吝為替戀童癖者之行為背書,故其本質上為邪惡(evil in itself),因此值得思考未來立法政策上的規範。漫畫書一本,內容乃16歲少女為猥褻行為之圖畫。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並將原條文用語「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同時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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